1.0.1 為統一規范房屋建筑、構筑物等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方法,制定本標準。1.0.2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從立項審批、設計、施工、竣工驗收、房屋銷售、房屋使用、征收拆除的建筑面積計算。1.0.3 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0.1 建筑面積 construction area建筑工程樓地面處圍護結構或圍護設施外表面所圍合的建筑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2.0.3 結構層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樓面或地面結構完成面上表面至上層結構完成面上表面之間的垂直距離。2.0.4 結構凈高 structure net height樓面或地面結構完成面上表面至上層樓面或地面結構完成面下表面之間的垂直距離。2.0.5 圍護結構 envelop enclosure圍合形成物理封閉建筑空間的墻體(柱)、門、窗、幕墻等。2.0.6 圍護設施enclosure facilities2.0.7 建筑空間 architectural space以圍護結構或圍護設施限定的供人們生活、生產活動的場所。 室內地平面低于室外設計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凈高的1/2的空間。室內地平面低于室外設計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凈高的1/3,且不超過1/2的空間。2.0.11 設備層 mechanical floor建筑物中專為設置暖通、空調、給水、排水、電氣等的設備和管道以及施工人員進入操作的空間層。2.0.13 架空走廊 elevated corridor位于二層及以上樓層連接不同建筑物之間的水平交通空間。位于建筑物首層外墻以外、屋(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間。2.0.15 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2.0.16 落地櫥窗 French window2.0.21 過街樓 overhead building設置于建筑物的屋面、室外地面,供人室外活動的無頂蓋、有圍護設施的平臺。聯系室內外地坪或同樓層不同標高而設置的階梯形踏步。2.0.24 建筑工程 building engineering供人們進行生產、生活或其他活動使用、利用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位于建筑物入口處,用于人員集散并聯系建筑室內外的樞紐空間。3.1.1 建筑工程計算建筑面積應同時滿足以下必要條件:1 其外圍護結構、圍護設施能夠形成封閉或不完全封閉建筑空間;2 建筑空間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非水平面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3 建筑空間能夠通過水平或垂直交通空間正常出入的。3.1.2 建筑工程建筑面積應按各自然層樓面或地面處圍護結構外表面的水平面積之和計算;無圍護結構的,以圍護設施外表面的水平面積之和計算。3.1.3建筑工程在規劃、設計、施工、預售等未竣工階段,建筑面積應按建筑設計圖紙尺寸計算;竣工后,建筑面積應通過實地測量獲取。3.1.4 建筑面積計算過程中,尺寸應按米取至三位小數,建筑面積應按平方米保留兩位小數。
3.2.1 建筑物內設有局部樓層的,局部樓層的二層及以上樓層,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3.2.2 建筑物樓面、地面、頂面為斜面、曲面等非水平面的,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面積;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部位,不計算面積。3.2.3 場館看臺下的建筑空間,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室內單獨設置的有圍護設施的懸挑看臺,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場館看臺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面積;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部位,不計算面積。3.2.4 地下室、半地下室,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3.2.5 出入口坡道有頂蓋的部位,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應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3.2.6 建筑物架空層,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3.2.7 建筑物的門廳、大廳按一層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3.2.8 建筑物間的架空走廊、連廊,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3.2.9 立體車庫等,無結構層的應按一層計算,有結構層的應按其結構層面積分別計算。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3.2.10 有圍護結構的舞臺燈光控制室,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3.2.11 附屬在建筑物外墻以外的落地櫥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3.2.12 窗臺與室內樓面或地面高差在0.40m以下且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飄)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窗臺與室內樓面或地面高差在0.15m及以下的,應計算全面積;窗臺與室內樓面或地面高差在0.15m以上、0.4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3.2.13 有圍護設施的挑廊、檐廊、室外走廊,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1/2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3.2.14 門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3.2.15 門廊、有柱雨蓬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1/2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3.2.16 建筑物凸出頂部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等,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3.2.17 圍護結構不垂直于水平面的、圍護結構為曲面或變截面的,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的部位,不計算面積。3.2.18 建筑物的提物井、管道井、通風排氣等豎井、電梯井、煙道及室內樓梯(間),應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層、設備層、轉換層、避難層、局部樓層計算建筑面積。有頂蓋的采光井應按一層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3.2.19 室外樓梯應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層,并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1/2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3.2.20 陽臺、入戶花園等,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3.2.21 車棚、貨棚等,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3.2.22 建筑物內的變形縫,應按其自然層、設備層、轉換層、避難層、局部樓層,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積內計算;對于高低聯跨的建筑物,當高低跨內部連通時,其變形縫應在低跨建筑物建筑面積內計算。3.2.23 建筑物的其他建筑空間,有圍護結構的,結構層高2.20m及以上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有圍護設施的,結構層高2.20m及以上的,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3.2.24 下列建筑物、建筑物部位、構筑物不應計算面積:4 無頂蓋的場館看臺和采光井,露臺、花架、屋頂裝飾性構件、泳池、水箱;5 建筑物的設備平臺、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建筑物中的箱、罐平臺;7 窗臺與室內樓面或地高差在O.40m以下且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的凸(飄)窗,窗臺與室內樓面或地面高差在0.4m及以上的凸(飄)窗;8 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獨立的煙囪、煙道、豎井、地溝、油(水)罐、氣柜、水塔、貯油(水)池、貯倉、棧橋等構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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