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站中,“政務咨詢(留言選登)”中有網友提問電動車充電設施相關內容,住建部予以了回復,根據回復整理如下:01
現在家家戶戶都有電動自行車,按照現行的規范,首選在室外停放電動自行車,但是有些交付使用的小區將非機動車停放點設計在了地下室,請問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在原有規劃為非機動車停放點的區域,增設經營性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將地下室非機動車停放點變為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點,是否需要辦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手續?(2023-07-10)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條規定,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在原有規劃為非機動車停放點的區域,增設經營性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將地下室非機動車停放點改造為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點,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條規定,且具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所列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申請要件的,應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手續。02
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國家標準《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個人在既有建筑地下汽車庫自有車位上安裝一個充電樁是否需要滿足6.1.5條中防火單元最大允許建筑面積1000平米的要求,非集中布置。(2020-12-10)
在既有建筑地下車庫自有車位上安裝的充電樁,應符合現行《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技術標準》定義的分散充電設施,并應符合該標準其他規定。
其中,第6.1.5條對新建的汽車庫內配建分散充電設施作出了規定,第6.1.6條對既有建筑內配建分散充電設施作出了規定。
既有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層汽車庫內,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排煙設施、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不得配建分散充電設施。
既有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層汽車庫內,已設置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排煙設施、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應根據實際情況,宜符合第6.1.5條規定,確保電動汽車充電安全。
03
《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51313-2018)第六章(配套設施)之6.1(消防)規定:
6.1.6 既有建筑內配建分散充電設施宜符合本標準第6.1.5條的規定。
6.1.5 新建汽車庫內配建的分散充電設施在同防火分區內應集中布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2、設置獨立的防火單元,每個防火單元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6.1.5的規定(表6.1.5 集中布置的充電設施區防火單元最大允許建筑面積(m2):地下汽車庫:1000)。
同時根據《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51313-2018)第15頁“本標準用詞說明”有關規定:
1)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請問:根據上述條款,是否可認為竣工于《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51313-2018)實施之前的既有建筑內地下停車庫防火分區大于1000平方米(即不滿足《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51313-2018)6.1.5條第3款),但該標準其他條款均能滿足,且滿足《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防火規范》(GB 50067—97)的地下停車庫,是否符合《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中可以安裝自用充電樁的情形。(2022-04-20)
按照《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第6.1.6條規定:“既有建筑內配建分散充電設施宜符合本規范第6.1.5的規定。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排煙設施、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層汽車庫內不得配建分散充電設施。”對于竣工于國家標準GB/T 51313-2018《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實施之前的既有建筑,建筑內地下停車庫防火分區大于1000平方米,但能滿足該標準其他條款,且滿足GB 50067—97《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防火規范》等停車庫其他相關標準要求時,可安裝充電設施。04
隨著新能源汽車的普及,市場上電動汽車越來越多,許多單位比如商場市場、賓館飯店、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為適應現實需要,在既有建筑內的地上、地下部分開始增設電動汽車充電樁,在既有建筑增設(改建)充電樁除滿足《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相關消防技術標準外,是否需要辦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續收,特別是零星單獨改建的充電樁是否需要申報消防手續?(2023-03-29)
增設(改建)充電樁,特別是零星單獨改建充電樁,具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所列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申請要件的,應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手續。05
您好,《GB50067-2014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已經正式出臺,關于老舊小區改造項目中的小區停車位是否也需要按照該規范4.2.1中建筑防火強條要求的停車場與建筑物最小防火間距6米來執行呢?如果按規范控制,最小控制6米,小區地面的停車位數量難以滿足小區居民數量要求。請明示,萬分感謝!(2021-11-09)
一、《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2014)中規定的停車場是指專用于停放汽車的露天場地或構筑物,包括為不特定社會公眾提供停車服務的公共停車場,客車、公交車、貨車等道路營運車輛的專用停車場,工程車、環衛車等專用車輛的專用停車場等,不包括住宅小區內部設置的地面停車位。
二、有關老舊小區改造項目的停車場建設,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23號)等文件精神執行。
06
根據《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2014)4.2.1強制性條文規定,停車場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必須滿足表4.2.1中之距離要求。
現咨詢問題如下:該規范中的停車場是否包括住宅小區內部、企事業單位內部的停車位。住宅小區內部停車位及企事業單位辦公區內部停車位是否也要遵循該規范中相應的防火距離要求。(2021-10-26)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中的停車場是指供社會車輛提供服務的公共停車場。對于供住宅小區車輛停放的地面車位、單位內臨道路或根據場地情況配置的停車位,該規范未做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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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問地下停車位計算套內面積是按劃的白線內寬來測量的嗎?
2、按住建部《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100-2015的說明,機動車最小停車位小型車為2.4米,這個2.4米的測量是按劃的白線內寬來測量,還是按兩邊白線中間來測量?
3、《車庫建筑設計規范》對開發商有沒有約束力?(2020-3-30)
1、《車庫建筑設計規范》沒有對如何計算所謂的停車位套內面積進行規定,請參見其它建筑面積計算規定的相關標準,一般情況下,根據工程經驗有一個停車位的綜合建筑面積指標,但也不是本規范需要規定與明確的內容。
2、2.4米寬度不是《車庫建筑設計規范》中明確提出的數據,而是通過設計車型的寬度和規定的車與車的最小間距計算而來,2.4米為一般標準車位的計算數據,對于其它特殊車位該數值可能不同。對于白線的寬度本規范沒有明確規定,一般可以認為車與車之間的劃分可以取白線中線位置,車與柱、墻等特殊部位的距離可以包括白線的寬度。
3、該規范對設計師有約束力,即設計師應該按照該規范進行車庫的設計,反應在建成的建筑物方面,理應合乎本規范要求,進而開發商開發的相關停車庫建筑物也應遵守相關設計規范。
08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關于地下車庫出入口位置及車道與住宅建筑水平防火間距的最小距離:現大量小區地下汽車庫與地面主體住宅建筑組合建造,《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國標,第3.0.3條和第4.2.1條均是強制性執行條文;第3.0.3條:地下汽車庫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第4.2.1條:車庫之間以及車庫與除甲類物品庫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1的規定。其中表4.2.1第一行:汽車庫(一、二級),及第一列:耐火等級(一、二級)所對應的防火間距的數值是10米。
問題:即當住宅小區的地下汽車庫與地面主體住宅建筑組合建造時,住宅小區的地下汽車庫的出入口位置及車道是否應與住宅主體建筑外墻的水平防火間距應至少10米的距離?請住房與城鄉建設部權威解釋。(2019-11-05)
1.《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2014)對地下車庫適用。
2.當汽車庫與其他建筑合建時,應符合本規范第4.1節、第5.1.6條等條文相關規定。
3.本規范中未具體規定當汽車庫與其他建筑合建時住宅建筑地下車庫出入口位置及車道與住宅建筑防火間距,擬在合適的時候對本規范進行局部修訂和補充完善。
二、國家消防救援局辦公室于人民網“領導留言板”中回應:為了加強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應急管理部制定了《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5號),并于2021年8月1日正式施行。
09
大家都知道電瓶車不入樓不入戶,但是現在很多小區都有首層架空層,導致很多電瓶車車主存在僥幸心理,把電瓶車停放在沒有任何消防設置和煙感和排煙系統的架空層。可是架空層上面就是整棟大樓的住戶,一旦著火濃煙將向上升危及整棟大樓的住戶的人身安全。希望消防部門重視,完善法律法規或者加強相關宣傳。
網民您好!感謝您對應急管理工作的關注。為了加強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應急管理部制定了《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5號),并于2021年8月1日正式施行。
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負責人就《規定》答記者問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應急管理部等官方網站對外公布,就《規定》背景、重要意義、相關單位和個人消防安全職責、高層民用建筑公共區域內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的危害和管理要求、法律責任作了解讀。
《規定》發布實施后,各級消防部門在廣播電視、報紙、雜志和微信公眾號、微博等媒體平臺廣泛進行宣傳,擴大《規定》在工作中的影響力和覆蓋面,并對高層民用建筑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等行為予以處罰。
根據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GB50352-2019)的規定,民用建筑的架空層是指采用結構支撐且無外圍護墻體的開敞空間層。高層民用建筑的架空層內如果設有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或安全出口,根據《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5號),同樣不得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為電動自行車充電,避免引發電動自行車火災,影響建筑人員疏散安全。
下一步,我們將指導各地消防部門繼續加強《規定》的宣貫,查處高層民用建筑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等行為,依法實施《規定》賦予的行政處罰權,持續提升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同時,利用各類媒體、各種渠道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普及教育,結合相關案例開展警示教育,引導單位及個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規范自身消防安全行為,共同維護相關場所的消防安全。來源:業委會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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