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照明條件下的疏散—— 談安全出口消防應急燈具的設置
GB 55037 - 2022《建筑防火通用規范》(以下簡稱《防火通規》)第10.1.8條、10.1.9條與本文涉及的有關規定摘錄如下:
“10.1.8 …… 下列建筑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1 甲、乙、丙類廠房……;3 公共建筑……。
10.1.9 ……廠房……民用建筑等建筑中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疏散照明:1 安全出口……。”
這兩條規范實施以來,建筑電氣研討會或官方論壇時常提到與之有關的“安全出口”消防應急燈具設置的疑難問題,而且還比較“奇怪”。為此本文從消防照明條件下疏散的邏輯說起,談一談在特定情況下“安全出口”消防應急燈具的安裝。
消防照明條件下的疏散
“疏散”是指有組織地、按預定方案離開危險或潛在危險場所的群體性行為。與“疏散”關聯的另一概念是“逃生”,它是指本能、自主地離開危險或潛在危險場所的個體性行為。
從上述“疏散”概念可知,“離開危險或潛在危險場所”是“疏散”行為的結果。從現行規范分析,實現“疏散”行為的結果可以是在消防照明條件下達成,也可以不是在消防照明條件下完成。也就是說,實現“疏散”行為的結果,消防照明不是充分且必要的條件。
疏散必須提供消防照明的規定
《防火通規》的10.1.8條和10.1.9條就是關于疏散提供消防照明條件的條文規定。其中10.1.8條規定了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建筑,10.1.9條規定了應設置疏散照明的部位。
由上文分析可知,不是所有的疏散行為都屬于“在消防照明條件下”完成的場景。除《防火通規》10.1.8條、10.1.9條和現行推薦性標準的有關規定外,其它沒有對疏散提出必須提供消防照明條件要求的建筑或其場所都可視為“不需要提供消防照明即可完成疏散”的建筑或其場所。
火災應急照明術語的簡要梳理
在我國,火災應急照明所使用的術語表達目前仍為兩類共存[2],基于JGJ / T 119 - 2008《建筑照明術語標準》(以下簡稱《照明術語》)第3.3.7條、3.3.8條,GB / T 50034 - 2024《建筑照明設計標準》(以下簡稱《照明設計》)第2.0.22條、2.0.23條和GB 50098 - 2009《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第2.0.12條、2.0.13條、2.0.14條,其火災應急照明術語歸為第一類,其層次架構示意如圖1所示。
但公安消防部門編寫的各種防火規范都是以典型的第二類術語“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來表述。這類表達的防火規范見之于GB 50016 - 201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年版,以下簡稱《建規》)、GB 50067 - 2014《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應急照明標準》等,《防火通規》術語總體上也屬此類表述。
筆者認為圖1的術語表達構成明確,層次清晰,概念容易被理解,比較便于構建設計思路,而且符合作為統一建筑照明專業術語的《照明術語》和母規范《照明設計》的定義。因此,本文敘述以圖1術語來表達。
>> 《防火通規》10.1.8條“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細分
《防火通規》10.1.8條“燈光疏散指示標志”顧名思義即為“疏散指示標志燈”。根據圖1,其下一層級可細分為“方向標志燈”和“出口標志燈”,“出口標志燈”包括“安全出口”標志燈和“疏散出口”標志燈。其中“安全出口”標志燈,安裝在“安全出口”門的上方,除此之外,“方向標志燈”和“疏散出口”標志燈的安裝頗具講究,尚應按《應急照明標準》的規定確定。
>> 《防火通規》10.1.9條規定的是“疏散照明燈”
對照圖1的“疏散照明”的下一層級分類,筆者結合《防火通規》10.1.8條和10.1.9條分別表達的內容推斷:鑒于10.1.8條已經規定了“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即“疏散指示標志燈”的設置,所以10.1.9條的“疏散照明”僅指“疏散照明燈”,其功能是“為人員在疏散路徑及相關區域的疏散提供最基本的照度”。
>>>> “安全出口”消防應急燈具安裝分析
>> 問題
問題一:根據《防火通規》10.1.8條第1款、第3款,非人員密集的單層廠房(建筑示例如圖2所示)和門衛室(建筑示例如圖3所示)等獨立小型公共建筑是否需要設置“安全出口”標志燈?
問題二:根據《防火通規》10.1.9條第1款,非人員密集的單層廠房、門衛室等獨立小型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處是否應安裝“疏散照明燈”?
如果以上問題的答案都為“是”,筆者認為很怪異,不太符合常理,因此其中必有邏輯性的理解問題有待分析。
>> 分析
上述兩個問題都與“安全出口”安裝消防應急燈具有關,前者是在“安全出口”門的上方安裝“安全出口”標志燈(辨識出口)的問題,后者是在“安全出口”處安裝“疏散照明燈”(提供照度)的問題。
a. 邏輯推理。根據上文的分析,“疏散”行為的結果可以是在消防照明條件下達成,也可以不是在消防照明條件下完成。基于這一重要概念,如果“安全出口”所連接的室內場所不存在消防照明條件下疏散的場景,又何來與消防照明條件下疏散相對應連接的“安全出口”?!如果沒有這個對應的“安全出口”,哪來的“安全出口”標志燈和“安全出口”處安裝“疏散照明燈”一說?!由此可推斷:所謂的在“安全出口”安裝消防應急燈具的問題和“‘安全出口’連接的室內場所的消防照明條件”相關聯,其邏輯關系應當是,只有與“安全出口”相連接的室內場所存在消防照明條件下疏散的情況,才有設置“安全出口”標志燈和在“安全出口”處安裝“疏散照明燈”的工況!
b. 問題一分析。《建規》第10.3.1條第5款規定:人員密集的廠房內的生產場所及疏散走道應設置疏散照明。根據其要求,非人員密集的單層廠房內的生產場所尚不需要設置“疏散照明燈”(如圖2藍框所示)。基于上文的邏輯推理,該生產場所不存在消防照明條件下的疏散,從而也不存在與消防照明條件下疏散相對應連接的“安全出口”,所以《防火通規》10.1.8條第1款對非人員密集的單層廠房內的生產場所不適用,即非人員密集的單層廠房內的生產場所“安全出口”不存在設置“安全出口”標志燈的情況(如圖2紅色注1)。
迄今為止筆者了解到的是,門衛室等類似小型公共建筑不需要設置“疏散照明燈”(如圖3藍框所示),從而不存在與消防照明條件下疏散相對應連接的“安全出口”,所以《防火通規》10.1.8條第3款對門衛室等類似小型公共建筑不適用,即門衛室“安全出口”不存在設置“安全出口”標志燈的情況(如圖3紅色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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